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502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兴仁富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屯脚镇鲤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H6M77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原学院路)东城印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1969U。
本院受理的兴仁富盈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截止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被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132,783.87元(其中货款1,066,310.00元、违约金39,581.87元、律师费10,000.00元、诉讼费16,892.00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3,332.00元,共计人民币1,146,115.8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6,115.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聂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