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502执恢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东城印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196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884421990。
法定代表人:吉宓。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34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桥办事处的房屋,在移送评估过程中,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并提起诉讼。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恢609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