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砚山县大华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陈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砚山县大华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
法定代表人:杨永学,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砚山县大华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1年9月13日生效的(2021)云2622民初18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砚山县大华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本案未实际控制到金额。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另到砚山县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砚山县大华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坐落于砚山县××镇××街哨卡坡(羊街社区对面)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砚国用(2015)第0××5号,不动产单元号:,独用土地面积:19423.8㎡〕,该不动产已被其它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
综上,目前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249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1元,案件执行费14980元。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杰
审判员  卢嘉强
审判员  王金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