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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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黔0122执保149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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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息烽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31日生效的(2022)黔0122民初718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黔0122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贵州省毕节金海湖支行的账户2406********存款1472962.6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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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唐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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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