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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民终1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原学院路)东城印象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1969U。
法定代表人:陈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丹,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梦连,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陈孝德,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7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建
审 判 员  龙飞燕
审 判 员  杨静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金 智
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