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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市某某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异45号 案外人:***,男,汉族,1996年7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锐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东城印象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196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8844219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节市**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异议人于2019年3月13日与毕节市**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异议人购买毕节市**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七星关区“东城印象”6号楼1-7号房,总价为148万元。合同签订后,异议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该公司已将房屋交给异议人使用。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执恢6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东城印象”6号楼1-7号等房屋。异议人认为,该房屋已由异议人购买并使用,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对七星关区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款收据、凭证。 本院依职权调取(2021)黔0502执恢6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各一份。 经审查查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毕节市**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桥办事处“东城印象”6号楼1-7号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48万元。关于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毕节市**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9)黔0502民初345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毕节市**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黔0502执恢6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毕节市**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桥办事处“东城印象”6号楼1-7号等房屋。 另查明:***已支付完毕购房款项,缴纳了水电费用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毕节市**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占有该房屋和实际居住,并已支付完毕房屋购买价款,同时,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转移过户非系异议人的过错,故此,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应撤销本院(2021)黔0502执恢60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毕节市**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桥办事处“东城印象”6号楼1-7号房屋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恢60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毕节市**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桥办事处“东城印象”6号楼1-7号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