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善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芙蓉北路二段**伍家岭商业中心**栋**。
法定代表人:李**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善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融和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廖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霞,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善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性斌
审判员  张九香
审判员  许斌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宝乐
书记员唐旭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