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地质工程公司与略阳县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727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地质工程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2273361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0年3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黑河镇木家河村熊家营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003154851,系汉中地质工程公司驻略阳中矿项目部负责人。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略阳中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狮凤路(土产公司大楼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1978020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汉中地质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略阳中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陕0727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1、被告略阳中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汉中地质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57484.03元;2、被告略阳中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汉中地质工程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7484.03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略阳中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22日,于2015年11月18日获得采矿许可,生产规模为每年3.6万吨,开采位于略阳县何家岩镇的略阳中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山金矿。在开采过程中,被执行人共打矿洞十四个。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在本院受理执行的以略阳中矿矿业为被执行人的另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1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有号牌为陕FP1526的大众牌汽车一辆、号牌为陕F88690的猎豹牌汽车一辆;于2017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略阳县何家岩镇张家山金矿900中段、1070中段两段坑道予以查封;于2017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位于接官亭镇张家山金矿金矿石1800吨予以扣押;于2017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编号为T01520090502028925号探矿权证、编号为C1000002008114110001328号采矿权证予以查封。对于查封的该两段坑道,以及其他的十二段矿洞,因评估成本过高,不宜评估拍卖,申请人不接受抵债,也无法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故该财产不宜处置;对于扣押的被执行人位于接官亭镇张家山金矿1800吨金矿石,因该金矿石品质低劣,无法拍卖、变卖,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故不宜处置;对于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探矿权证、采矿权证,因该探矿权证于2017年4月7日到期,采矿权证于2016年11月到期,故该探矿权、采矿权无法处置。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有简易住房30间,库房5间,小型炸药库、小型雷管库、小型氰化钠库、化验室各一座。其简易住房、库房、小型炸药库、小型雷管库、小型氰化钠库、化验室已废弃,无经济价值,该部分财产不宜处置。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两辆汽车,其中大众牌汽车已被抵债,猎豹牌汽车已近报废,申请人不接受抵债,无评估拍卖必要。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我院于2017年10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经调查,被执行人略阳中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2月底即已停业至今,公司现只有4人留守,除上述被查封的两段坑道、金矿石、探矿权、采矿权,扣押的汽车,废弃无价值的简易住房、库房、小型炸药库、小型雷管库、小型氰化钠库、化验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的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汉中地质工程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查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客观真实,应当采取的执行措施均已采取,穷尽了执行手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727执3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陕0727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颖
审判员邢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