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6916号
原告:诸城市浩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外环中段西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金马路**。
原告诸城市浩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浩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诸城市浩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鞠艺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