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迅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迅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5706号
原告:内蒙古迅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史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民,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呼和浩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成林。
原告内蒙古迅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迅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迅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迅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云瑞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