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鑫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鑫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司法确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25民特245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鑫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晶。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黑龙江省鑫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2016〕甘民调字第195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黑龙江省鑫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1日经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黑龙江省鑫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合计106741.32元。此款于2016年6月10日一次付清。
二、申请人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负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