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01438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对原告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大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19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7页中“原告吉林省松花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为“原告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崔国强 人民陪审员  路 红 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
书 记 员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