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吉林大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82执75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大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60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大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6034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吉林大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6034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王明东
书记员  冯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