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06民初3808号
原告***、***、大连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大连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6.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凡华
书记员 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