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原告:***,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原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隋焱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霞,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自行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116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宁 禄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