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00356号
申请人:***,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李旭,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李超,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15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隋炎鑫,总经理。
***、**、李旭、李超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旭、李超在60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旭、李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书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