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财保66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国胜。
被申请人:吉林华信大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春风。
被申请人: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国胜。
被申请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华信大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嘉恒热力有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华信大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嘉恒热力有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