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财保609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国胜,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1月21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轮候预查封)
轮候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