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5476号
原告:***,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博陵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8HK5541。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红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