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314号 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7152331272245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唐县鱼**办事处南湖路西侧南湖九悦4号楼10号商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71526MA3P0W5Y2D。 法定代表人:**道,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博陵街东侧135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30682MA08HK55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由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