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5477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归***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博陵街东侧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8HK55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