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鑫胜铁塔有限公司

河北蜂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胜铁塔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127财保3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蜂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胜铁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河北蜂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铁塔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冀1127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胜铁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胜铁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