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127财保3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蜂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胜铁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河北蜂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铁塔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冀1127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胜铁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胜铁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