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41号
申请人:衡水精臻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长宁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南柏舍镇生物产业园兴旺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宇,董事长。
申请人衡水精臻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精臻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773916.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77391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郑 哲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