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4924号
申请人:衡水精臻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3477195167。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
地址: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20793Y。
法定代表人:李永阔,董事长。
地址:沧州市。
原告衡水精臻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