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雷庄宝丰除尘灰加工厂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县雷庄宝丰除尘灰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223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滦州市滦河西道**。

法定代表人罗文辉,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滦县****除尘灰加工厂,住,住所地**镇/div>

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建厂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滦资规罚决字(2019)Z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11月13日本院准予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予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未经批准情况下,违法占用**镇黄庄村土地建厂的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为处罚主体适格,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部分的执行,因不具有可操作性,本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2.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部分的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

3.对申请执行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资规罚决字(2019)Z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罚款”部分的执行,因执行完毕,本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兆生

审 判 员  张 娣

人民陪审员  柏建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