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凯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民初1121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芷江县公坪镇桐树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091984702W。
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凯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7号运达中央广场二期商务综合楼90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06013385X7。
法定代表人:潘仁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凯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迎宾路社区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M0XC86N。
法定代表人:肖日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凯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凯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3630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敬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  文  嘉
书 记 员 向文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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