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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聚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704号 原告:怀化聚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聚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聚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元,依法减半收取448.5元,由原告怀化聚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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