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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执恢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为:湖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执行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2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2年5月10日、8月17日、10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2年5月14日网络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 2、于2022年5月23日、5月27日分别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2年5月18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5月17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证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以上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4、于2022年9月19日委托桃源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所在单位或居住辖区内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桃源县房屋[权证号码:湘(2020)桃源县不动产权第0××7号],并于2022年10月13日委托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2年9月19日委托花垣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发现花垣镇房产[权证号码:湘(2021)花垣县不动产权第0××3号]已于2022年1月6日由***出卖并办理过户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已于2020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于2022年11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68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申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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