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802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3月5日出生,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溧阳市飞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溧阳市飞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吉0802执1402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