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飞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飞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陆刚,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飞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557932A。
法定代表人王忠伟。
原告***与被告溧阳市飞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15日缴纳保全费,请求冻结被告溧阳市飞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68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溧阳市飞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为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