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1002民初1083号
原告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城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世纪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城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卿、被告盛德世纪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盛德福苑1-4#楼远传水表信号传输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廊坊区域公司合同结算书》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盛德世纪置业公司庭审中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并无异议,依照合同约定,其理应在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支付工程结算总额的95%,现被告虽主张未支付应付款项系后期质保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没有妥善解决导致,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盛德世纪置业公司应依约向原告清城市政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197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30日签订《盛德福苑1-4#楼远传水表信号传输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清城市政工程公司负责盛德福苑1-4#楼远传水表信号传输系统安装事宜。合同工期为30天,自被告通知进场之日至远传布线施工完毕且经监理验收合格之日,具体进场日期以被告通知为准。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暂定总价的方式,每户180元,共计260户,合同总价款为47880元,结算以原被告双方在施工现场共同验收确认合格的实物工程量为准。双方约定经被告、监理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设备弱电信号正常运行后。原告上报被告结算,结算完成后被告支付至结算总借款的95%,剩余5%尾款作为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原告无违约行为和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无息退还,支付工程款时,原告需提供被告财务需要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承诺就上述合同让利5%即2394元,让利金额为合同总价的质保金。2018年1月17日,原被告及廊坊市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福苑二期水表远传系统验收移交单》,经物业验收合格,现场到达移交条件,三方予以确认。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24日就涉案施工工程签订《廊坊区域公司合同结算书》,最终核定结算价款为45486元,并且约定合同总价款的5%为质量保修金(该保修金约定为让利金额),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违约行为及质量问题视为保修期满,保修期满后无偿延保肆年,该工程于2018年01月23日正式竣工备案,原被告双方盖章予以确认。竣工验收后,被告尚有11970元尚未支付,庭审中,被告对所欠数额并无异议,称未支付剩余款项系后期质保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但没有妥善解决导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庭审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因存在分歧故无法达成一致。 上述事实,有《盛德福苑1-4#楼远传水表信号传输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福苑二期水表远传系统验收移交单》、《廊坊区域公司合同结算书》、结算明细单、相关发票复印件2张、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可证。
被告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97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140元,共计190元,由被告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丽
书记员  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