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1002民初1082号
原告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城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世纪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城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卿、被告盛德世纪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盛德福苑项目无负压设备采购合同》、《廊坊区域公司合同结算书》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盛德世纪置业公司庭审中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并无异议,现质保期已经届满两年,被告虽主张未支付剩余款项系后期质保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没有妥善解决导致,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盛德世纪置业公司应依约向原告清城市政工程公司退还质保金265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盛德福苑项目无负压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清城市政工程公司负责盛德福苑1#-10#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事宜。双方约定全部货品于2015年11月20日进场,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按照被告要求时间供货及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整体调试运行完成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双方约定留合同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双方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验收报告,其中对施工情况的评价为合格,需整改的情况及有无罚款情况为无,竣工验收结论性意见为合格。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17日就涉案施工工程签订《廊坊区域公司合同结算书》,结算书载明核定结算价款为530000元,且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两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工程于2016年8月15日正式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后,且质保期已满两年,被告仍有26500元质保金尚未支付。庭审中,被告对所欠数额并无异议,称未支付相关款项系后期质保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但没有妥善解决导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庭审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因存在分歧故无法达成一致。 上述事实,有《盛德福苑项目无负压设备采购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廊坊区域公司合同结算书》、结算明细单、相关发票复印件2张、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可证。
被告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65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元,保全费285元,共计516元,由被告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丽
书记员  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