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双兴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1700号之一
原告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双兴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冀1125民初170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双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32.068万元的银行存款。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双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32.068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春彦
书记员  刘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