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5执保220号
申请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工业园区东区(纬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园,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傲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