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冼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1执59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冼轩弟,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执行人:广西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24号3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美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2号楼2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骆观美。
被执行人:广西景皇成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冼轩弟、广西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景皇成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5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6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于2017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冼轩弟予以限制出境并宣告其相关出入境证件作废,于2017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于2017年9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景皇成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区××大道××号景皇国际12号(2层)、72号(2层)商铺两间;五常大道16号景皇国际B107号车位(-1层)、非机动车库(-1层)、机械停车库(-1层)、机械停车库(-2层),于2017年9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桂A×××××号(轮候)、桂A×××××号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景皇成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号车辆。上述不动产系轮候查封,车辆虽查封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皆不符合处置条件。司法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付款10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81执59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超
审判员陈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