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等申请与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财保170号
申请人: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1号1幢4层40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与***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