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3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1号1幢4层4038。
法定代表人:李小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贻顺,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冯贻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军,北京恒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宇,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奇,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陈天宇、陈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马豪石公司)、冯贻顺、***因与上诉人陈天宇、陈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三马豪石公司、冯贻顺、***起诉要求陈天宇、陈奇向其支付涉案场地腾退的首期补偿款。三马豪石公司、冯贻顺、***主张涉案场地四千余平米建筑物基本于2008年前建成,此次腾退补偿系针对地上建筑物给予的补偿,故请求陈天宇、陈奇按照四千余平米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240元全部给付三马豪石公司、冯贻顺、***。陈天宇、陈奇依据北京豪石建材有限公司及陈某的在先合同等主张涉案建筑物系由陈某转让所得,与三马豪石公司、冯贻顺、***无关。根据现有证据,冯贻顺、***系北京豪石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涉案场地原系北京豪石建材有限公司向陈某租赁而来,2008年北京豪石建材有限公司注销后,北京豪石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某所签租赁合同如何处理应进一步查明。关于陈天宇收到的相关款项性质争议,结合在案证据,陈天宇仅签订了《自主腾退协议》,该协议未约定具体补偿项目、标准等内容,故陈天宇因腾退收到的款项性质,是否系地上物补偿均有待进一步查清。
综上,本案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18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冯贻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
80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陈天宇、陈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闫 慧
审 判 员 何灵灵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栋
法 官 助 理 肖萌萌
书 记 员 田亚男
书 记 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