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振泰石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83执1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1号1庄4层40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16428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振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江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43628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振泰石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振泰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振泰石材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牌号为闽C×××××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马豪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处置措施,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暂不处置,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83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长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