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7民初593号
原告:西安恒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78430744P。
法定代表人:罗振,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爱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NYG9K。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恒景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爱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恒景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驳回其起诉。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均希望庭外和解,为显示诚意,请求本院先行驳回其起诉。若和解不成,再另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因正在联系被告庭外和解,若和解不成,再另案起诉。请求本院驳回其起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恒景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西安恒景物资有限公司在立案时已预交860元,由本院退付其86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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