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6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105国道南侧(洋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四段56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67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