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677号之一
原告: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105国道南侧(洋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四段5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50元,共计1525元,由原告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