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保535号
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丰美特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
法定代表人:黄小兵,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丰美特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丰美特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1365.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丰美特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值49136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