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民初3345号
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新华,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丰美特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
法定代表人:黄小兵,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丰美特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丰美特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1365.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丰美特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1365.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77元,由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太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尧豫楠
书记员 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