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9号
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市白族自治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301,540.7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301,540.72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国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301,540.7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