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金泉钢构门窗有限公司

固安县金泉钢构门窗有限公司与固安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2民初1755-1号
原告:固安县金泉钢构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固安县京开路西新昌街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5673943627。
被告:固安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全,执行董事。
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9955824XF。
原告固安县金泉钢构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国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冀1022民初17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9万元。固安县金泉钢构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固安县金泉钢构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固安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固安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XX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