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

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9)鲁0103民初5831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业主,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计4045元,由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宫尧尧
????(2019)鲁0103民初5831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业主,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计4045元,由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宫尧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