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4238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经济者***,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政治部招待所,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政治部招待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42323.68元;2、被告支付利息81230元及后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9000元、律师费2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建筑装修施工个体工商户,自2011年4月16日起原告陆续为被告做零星维修工程施工。2014年8月28日原告为被告所做的16项零星装修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后交付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所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政治部招待所存在,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