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3311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防震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与被告济南市防震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南市防震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鑫建筑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