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交通运输局、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京市*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5民初6705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宁区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1150130532833),住所地在南京市*宁区科宁路779号。
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在丛、*语浩,*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5386825K),住所地在南京市*宁区淳化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市*宁区交通运输局、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其自2013年起在南京市*宁区淳化街道田园社区承包大棚种植农作物。2018年3月起,被告一作为建设单位,被告二作为施工单位,修建淳马线。该公路经过其所承包的大棚,路基垫高后导致其去往大棚的道路被切断,其所种植的4亩萝卜和7亩青菜成熟后无法及时运出,全部坏在大棚里。另本该施肥的16亩葡萄也因道路被切断无法施肥,下季葡萄也不会有收成,也造成损失。在被告修建道路的另一侧原本有一水塘,其原本用于灌溉,因被告施工,水塘已经干涸,导致其只能从其他地方接水。另路基垫高导致雨天雨水往大棚里倒灌。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农作物损失72000元;二、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将通往其承包的大棚的路恢复原状或重新修建;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将水塘恢复原状;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京市*宁区交通运输局辩称:淳马线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宁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实施,该工程系为公共利益需要所建,项目合法。原告去往大棚的道路并无规划,是步行小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与淳马线建设有关联,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施工行为既无过错,也不违法。原告未能证明其有损失,原告有损失也与其施工无关联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淳马线道路工程系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二被告系依照政府规划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实质系认为该项目工程的建设规划侵犯其利益。故本起纠纷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