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天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5民初7505号
原告南京天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7160W),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海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7136107T),住所地在南京江宁区秣陵街道火炬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印公司)与被告南京海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天印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天印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天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天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建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